數字總表 Numbers323 條 With article nu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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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距離、尺寸 Height & distance
建築物工作室的淨高原則上要 2.1 公尺以上,建築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5 條
原動機、鍋爐房或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的工作用階梯,寬度至少 56 公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 條
工作用階梯的梯級面深度至少 15 公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 條
室內工作場所的主要人行道寬度至少 1 公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 條
機械之間或設備之間的通道至少 80 公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 條
室內通道從路面算起 2 公尺高的範圍內不能有障礙物,工作必要並有防護者除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 條
車輛通行道寬度是最大車寬的 2 倍加 1 公尺,單行道是最大車寬加 1 公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3 條
架設通道有墜落之虞的地方,要設 75 公分以上的堅固扶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6 條
固定梯連續超過 6 公尺時,每隔 9 公尺以下要設平台,並從梯底 2 公尺以上設護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7 條
固定梯頂端要突出板面 60 公分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7 條
粉碎機、混合機開口有墜落之虞時,要設覆蓋、護圍或 90 公分以上圍柵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76 條
過捲預防裝置要讓吊鉤與吊架或捲揚胴至少保持 0.25 公尺,直動式為 0.05 公尺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1 條
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要保持 0.05 公尺以上距離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1 條
搬器地板和樓板高低差 7.5 公分以上時,出入口門要無法開啟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5 條
積垛作業地點高差 1.5 公尺以上,要設安全上下的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1 條
袋裝積垛高度 2 公尺以上,積垛間下端距離要 10 公分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2 條
拆除 2 公尺以上的袋裝積垛要拆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每階 1.5 公尺以下,也不能從中間抽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3 條
載貨台裝卸貨物高差 1.5 公尺以上,要提供安全上下的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6 條
高煙囪和高度 3 公尺以上的危險物品倉庫要裝避雷裝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0 條
乙炔發生器要有專用發生器室,原則上放屋外,開口與其他建築物保持 1.5 公尺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04 條
乙炔發生器室的排氣管截面積要在地板面積 1/16 以上,並與出入口保持 1.5 公尺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05 條
氣體集合熔接裝置要設在距離用火設備 5 公尺以上的地方,並原則上放在專用氣體裝置室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0 條
乙炔發生器和氣體集合裝置 5 公尺內、發生器室 3 公尺內,要禁止吸菸、煙火和會產生火花的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4 條
高度 2 公尺以上的作業場所,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有墜落危險時要停止作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6 條
在易踏穿材料的屋頂作業,要在屋架上設寬度 30 公分以上、強度適當的踏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7 條
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的鋼構屋頂,邊緣要設 90 公分以上的女兒牆或欄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7-1 條
高差超過 1.5 公尺的作業場所,要設安全上下的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8 條
移動梯寬度要 30 公分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9 條
梯式施工架的梯子接長時,兩梯至少要疊接 1.5 公尺以上並紮牢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1 條
從 3 公尺以上高處投下物體可能危害勞工時,要設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7 條
接近高壓電路作業,頭上、身側、腳下 60 公分以內的高壓電路要設絕緣用防護裝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59 條
600 伏特以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要有 80 公分以上的水平工作空間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8 條
經常作業的室內場所,每位勞工原則上要有 10 立方公尺以上的空間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9 條
計算每位勞工的空間時,設備和地面算起 4 公尺以上的空間不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9 條
室內氣溫攝氏 10 度以下換氣時,不能讓勞工暴露在每秒 1 公尺以上的氣流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1 條
簡易提升機是搬器底面積在 1 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 1.2 公尺以下、僅搬運貨物的升降機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2 條
走行或旋轉固定式起重機與建築物間的人行道寬度應在 0.6 公尺以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12 條
搭乘設備周圍要設高度 90 公分以上的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20 條
垂直高度超過 20 公尺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5 條
人字臂起重桿過捲預防裝置的間距應在 0.25 公尺以上(直動式為 0.05 公尺以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44 條
攀登梯踏板要等距離設置,間隔在 25 公分以上 35 公分以下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51 條
室外升降機遇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 30 公尺時,要增設拉索防止倒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80 條
高度 2 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的工作場所,要訂墜落災害防止計畫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
易踏穿屋頂作業要先規劃安全通道,在屋架上設寬度 30 公分以上的踏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8 條
護欄的上欄杆高度要在 90 公分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0 條
護欄各欄杆之間及與地面、樓板之間的開口距離不能大於 55 公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0 條
柵狀護蓋的柵條間隔不能大於 3 公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1 條
工作面到安全網的攔截高度原則上不能超過 7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2 條
結構物四周的安全網,攔截高度超過 3 公尺時至少要延伸 4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2 條
水平安全母索的設置高度要大於 3.8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3 條
用警示線代替護欄時,警示線要離開口、開放邊線 2 公尺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4 條
覆網最低點要離勞工工作平面 3 公尺以上,不足 3 公尺要改用其他防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7 條
覆網強度要能承受直徑 45 公分、重 75 公斤的物體從 1 公尺高落下的衝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7 條
物料不能存放在離庫門或升降機 2 公尺範圍內或會妨礙交通的地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9 條
磚、瓦、管料、鋼筋等材料堆放高度不能超過 1.8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5 條
材料存放位置靠近開口時,要離開口 2 公尺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5 條
2 公尺以上的高處營造作業,不能用高空工作車等方法安全完成時要搭施工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9 條
高度 7 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 330 平方公尺的施工架,構築拆除前要先經專業設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0 條
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的組配和拆除,要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在現場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1 條
紮緊、拆卸、傳遞施工架構材時,要設寬度 20 公分以上的踏板並讓勞工使用安全帶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2 條
施工架用的竹材要是竹尾末梢外徑 4 公分以上的圓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3 條
施工架要和構造物連接,間隔垂直不超過 5.5 公尺、水平不超過 7.5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5 條
2 公尺以上施工架的工作臺寬度要在 40 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踏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8 條
施工架工作臺的踏板間縫隙不能大於 3 公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8 條
活動式木踏板寬 20 公分以上、厚 3.5 公分以上、長 3.6 公尺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8 條
施工架上任一處走到最近的上下設備,距離要在 30 公尺以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1 條
原木施工架的立柱間距不能大於 2.5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4 條
棧橋式施工架高度不能高出地面或地板 4 公尺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7 條
單管式鋼管施工架從立柱上端量起 31 公尺以下的部分,立柱要用 2 根鋼管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0 條
框式鋼管施工架高度超過 20 公尺且架上有物料時,主框架間距要在 1.85 公尺以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1 條
高度 2 公尺以上的施工構臺,覆工板等板料間隙要在 3 公分以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2-1 條
人工開挖砂質土壤地層,開挖面高度不能超過 5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4 條
爆破等容易崩塌龜裂的地層,人工開挖傾斜度不能大於 45 度、高度不能超過 2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4 條
露天開挖垂直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要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6 條
露天開挖深度 1.5 公尺以上又要讓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原則上要設擋土支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71 條
隧道鋼拱支撐的支撐組間隔原則上要在 1.5 公尺以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93 條
隧道豎坑深度超過 20 公尺,要設專供人員緊急出坑的安全吊升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98 條
沉箱等內部開挖時,刃口到頂版或梁底的淨距要在 1.8 公尺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3 條
沉箱等內部開挖時,刃口下端不能往下挖 50 公分以上,防止急速沉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3 條
沉箱等內部開挖深度超過 20 公尺或可能有異常氣壓時,要設專供連絡的電話或電鈴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4 條
吊運長度超過 5 公尺的鋼筋,要在兩端用吊鏈鈎住或拉索捆緊,防止擺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29 條
高度 7 公尺以上且面積達 330 平方公尺以上的模板支撐,要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執業技師設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1 條
一般鋼管當模板支撐支柱時,高度每 2 公尺內要設縱向、橫向水平繫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4 條
可調鋼管支柱高度超過 3.5 公尺時,每 2 公尺內要設縱向、橫向水平繫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5 條
型鋼組合鋼柱當模板支撐支柱,高度超過 4 公尺時要每隔 4 公尺內設水平繫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7 條
木材模板支撐支柱底部要固定在夠強的基礎上,每根淨高不能超過 4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8 條
木材支柱最小斷面積要大於 31.5 平方公分,高度每 2 公尺內要設水平繫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8 條
漏斗容積 1 立方公尺以上的混凝土拌合機,要有防捲入裝置、清掃裝置和護欄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40 條
吊運長度超過 6 公尺的鋼構構架,要在兩端用拉索捆緊,保持平穩防止擺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48 條
高度 5 公尺以上的鋼構建築物組配作業,要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49 條
鋼構建築沒有臨時構臺也沒施工架,落距超過 2 層樓或 7.5 公尺以上要張設安全網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1 條
人工拆除高煙囪的施工架要隨拆除調整高度,工作臺不能高出煙囪頂 25 公分,也不能低於 1.5 公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4 條
高壓氣體儲存能力 100 立方公尺或 1 公噸以上的儲槽,要注意沈陷並每年測定沈陷狀況 1 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7 條
固定式起重機每日作業前要檢點,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 30 公尺或 4 級以上地震後,要檢點各部安全狀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52 條
高度 2 公尺以上未滿 5 公尺的高架作業,每連續作業 2 小時至少休息 20 分鐘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 4 條
高度 5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的高架作業,每連續作業 2 小時至少休息 25 分鐘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 4 條
高度 20 公尺以上的高架作業,每連續作業 2 小時至少休息 35 分鐘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 4 條
蒸汽鍋爐傳熱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屬於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2 條
高度 2 公尺以上的屋頂、開口等場所有墜落之虞時,要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
護欄要有高度 90 公分以上的上欄杆,並有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0 條
可調鋼管支柱高度超過 3.5 公尺,每隔 2 公尺內要設縱、橫向水平繫條,防止支柱移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5 條
施工架工作臺要舖滿密接踏板,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 3 公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8 條
一般過捲預防裝置要保持 0.25 公尺以上距離,直動式才是 0.05 公尺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1 條
吊運長度超過 6 公尺的構架,要在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48 條
護欄前方 2 公尺內的樓地板不得堆放物料、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0 條
週邊速率每秒 25 公尺以上的高速回轉體試驗,要在專用堅固建築物或堅固隔牆隔離處實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84 條
易踏穿屋頂要設寬度 30 公分以上的踏板,下方再裝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8 條
固定梯連續超過 6 公尺,每隔 9 公尺以下設平台,並在距梯底 2 公尺以上部分設護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7 條
懸吊式、懸臂式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的組配拆除,要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在現場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1 條
固定梯頂端應突出板面 60 公分以上,方便上下攀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7 條
護欄前方 2 公尺內不得使用梯子、合梯作業,以免人員站高後越過護欄墜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0 條
木製護欄的腳趾板高度要在 10 公分以上,防止物品從開口邊緣掉落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0 條
營建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鄰近開口時要距離開口 2 公尺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5 條
時間、期限、次數 Time
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37 條
職能復健津貼的請領日數合計最長 180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8 條
第 78 條至第 81 條津貼或補助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2 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的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9 條
發生死亡災害等規定的職業災害,雇主要在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
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置委員 9 人至 15 人,任期 2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重傷之災害指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 24 小時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白天封閉車道或路肩超過 2 小時,就要訂安全防護計畫並派專人指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2 條
局限空間通風和空氣狀況的確認要由專人辦理,紀錄保存 3 年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5 條
研磨機每天作業開始前要試轉 1 分鐘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62 條
更換研磨輪要先檢查有無裂痕,再在防護罩下試轉 3 分鐘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62 條
電氣雷管未爆時,要卸下發爆母線、短結端部,經 5 分鐘以上確認無危險才能接近;非電氣雷管要 15 分鐘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9 條
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要每 6 個月檢驗性能,使用前也要自行檢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2 條
生物病原體感染預防要訂實施計畫並留存紀錄 3 年,30 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可用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7-1 條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 85 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 50% 的工作場所,要採取聽力保護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0 條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在職教育訓練每 2 年至少 6 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9 條
申請評鑑要符合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通過、近 3 年辦理第 3 條至第 16 條訓練達 10 班次、近 5 年未曾被撤銷或廢止認可等條件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0-3 條
學科、術科每日上課不得超過 8 小時,術科實習要在日間,學科夜間上課每日以 3 小時為原則且不得超過晚上 10 點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5 條
公告以技能檢定測驗的職類,訓練單位要在結訓後 15 日內發給訓練期滿證明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7 條
第 3 條至第 16 條訓練的相關文件,要在訓練結束後 10 日內做成電子檔,至少保存 10 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9 條
辦理第 17 條(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第 18 條(在職教育訓練)的實施資料要保存 3 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1 條
學員缺課達總時數 5 分之 1 以上要退訓;請假超過 3 小時或曠課要補足全部課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3 條
第 5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的訓練,2 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且課程時數相同的訓練並有證明,可以抵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42 條
114 年 9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已對外招訓的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要在 116 年 12 月 31 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42-1 條
修正施行前曾經評鑑且結果未明定效期的訓練單位,要在修正施行日起 5 年內申請評鑑,逾期可廢止原評鑑結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42-2 條
98 年 1 月 8 日前已具勞工安全管理師等資格,且有 1 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的人,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可以免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4 條
營造作業主管屬於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人員,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 3 年至少 6 小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9 條
訓練單位被撤銷或廢止認可後 3 年內,以同一名稱或同一地點申請認可的,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認可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40 條
數位平台交付無僱傭關係的個人外送時,新加入者至少要接受 1 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內容包括危害辨識及預防、防護裝備使用和緊急事故應變處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42-4 條
載人作業前的試吊測試,要將荷物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並保持 5 分鐘以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8 條
中型人字臂起重桿的荷重試驗紀錄要保存 3 年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42 條
重體力勞動作業的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 20 分鐘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 3 條
一般室內作業場所 1 小時作業時間內的消費量不超越容許消費量時,可不受第 2 章至第 4 章規定的限制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5 條
戴用輸氣管面罩的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 1 小時,並要給予適當休息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25 條
氧氣及硫化氫等濃度的確認結果要記錄並保存 3 年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16 條
戴用輸氣管面罩的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 1 小時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30 條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要有 2 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並經課程訓練合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7 條
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的在職教育訓練每 3 年合計至少 12 小時,每類課程至少 2 小時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8 條
勞工健康服務的紀錄表及採行措施文件要保存 3 年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4 條
非繼續性的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6 條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雇主要立即指定代理人,代理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 條
委員會委員任期 2 年,由雇主擔任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1 條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每 3 個月至少開會 1 次,紀錄保存 3 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 條
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內燃機車等,整體每 3 年檢查 1 次,另有每年及每月的定期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3 條
一般車輛每 3 個月要就各項安全性能定期檢查 1 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4 條
車輛頂高機每 3 個月要檢查 1 次以上,維持安全性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堆高機整體每年定期檢查 1 次,另每月檢查制動、積載、油壓裝置及貨叉、鍊條、頂蓬、桅桿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7 條
簡易提升機每年定期檢查 1 次,每月檢查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等安全裝置、鋼索吊鏈及導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5 條
乙炔熔接裝置每年要就損傷、變形、腐蝕及性能定期檢查 1 次,配管埋設地下的部分除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8 條
氣體集合熔接裝置每年要就損傷、變形、腐蝕及性能定期檢查 1 次,配管埋設地下的部分除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9 條
低壓電氣設備每年要定期檢查 1 次,包括受電盤及分電盤動作試驗、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1 條
小型鍋爐每年定期檢查 1 次(鍋爐則是每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4 條
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每 2 年定期檢查 1 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8 條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要在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並依氣體種類及設備狀況 1 日 1 次以上檢點動作狀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61 條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的紀錄要保存 3 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0 條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空調設備的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每 6 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 1 次以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5 條
噪音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 85 分貝以上的作業場所,每 6 個月監測噪音 1 次以上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5 條
雇主要在實施監測 10 日前把監測計畫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9 條
雇主要在採樣或測定後 45 日內把監測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2 條
監測機構要在執行監測 5 日前通報預定行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25 條
安全資料表要依實際狀況適時更新,並至少每 3 年檢討 1 次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5 條
安全資料表的更新紀錄要保存 3 年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5 條
危害通識計畫的執行紀錄要保存 3 年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要在年度開始前 6 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勞動檢查法 第 6 條
有違反勞動法令事項時,勞動檢查機構要在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限期改善勞動檢查法 第 25 條
事業單位要把檢查結果在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 7 日以上勞動檢查法 第 25 條
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後,要在 14 日內把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勞動檢查法 第 33 條
甲類、丁類工作場所要在使勞工作業 30 日前申請審查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4 條
乙類工作場所的審查及檢查結果,檢查機構要在受理後 45 日內書面通知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11 條
乙類工作場所要在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 5 年重新評估 1 次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12 條
丁類工作場所的審查結果,檢查機構要在受理後 30 日內書面通知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19 條
袋裝材料堆放不得超過 10 層,至少每 2 層交錯 1 次方向,5 層以上部分要向內退縮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6 條
採購管理與營繕工程規劃設計階段的執行紀錄要保存 3 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4 條
管理計畫事項(含採購管理、承攬管理)的執行要作成紀錄並保存 3 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研磨輪更換時要先檢驗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 3 分鐘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62 條
發生死亡災害,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
局部排氣裝置要每年定期檢查 1 次,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另做重點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0 條
管理計畫事項的執行要作成紀錄並保存 3 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承攬管理的執行紀錄保存 3 年,4 年前的紀錄已超過保存期限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5 條
堆高機每年要做 1 次整體定期檢查,另外每月檢查制動、積載裝置等重要部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升降機每年整體檢查 1 次,終點極限開關、制動器、鋼索等另要每月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2 條
低壓電氣設備每年定期檢查 1 次,逐項檢查受電盤、分電盤動作與絕緣、接地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1 條
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每年要定期檢查 1 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7 條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每 2 年定期檢查 1 次,查看內部有無爆炸、火災之虞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9 條
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每週檢查 1 次,強風大雨、4 級以上地震後及停工復工前也要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3 條
重量、電壓、濃度、溫度 Load & levels
易燃液體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 30% 以上,屬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600 伏特以下是低壓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 條
超過 22800 伏特就是特高壓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 條
松節油是閃火點攝氏 30 度以上、未滿 65 度的易燃液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3 條
在 1 大氣壓、攝氏 15 度時具有可燃性的氣體,都算可燃性氣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 條
壓縮氣體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 10 公斤以上,就是高壓氣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 條
壓縮乙炔氣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 2 公斤以上,就是高壓氣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 條
水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 350 公斤以上的高壓水切割裝置,要訂作業標準並採取各項防護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63-1 條
吊鏈延伸長度超過 5% 以上就不能再當吊掛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8 條
吊鏈斷面直徑減少 10% 以上就不能再當吊掛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8 條
鋼索一撚間有 10% 以上素線截斷,就不能當吊掛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9 條
鋼索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 7% 以上,就不能當吊掛用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9 條
荷重 1 公噸以上的堆高機要由受過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人操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6 條
40 公斤以上的物品原則上用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5 條
500 公斤以上的物品宜用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5 條
在載貨台裝卸單件超過 100 公斤的物料,要指定專人決定作業方法順序並指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7 條
易燃液體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濃度達爆炸下限 30% 以上時,要立刻讓勞工退避並停止使用火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7 條
乙炔熔接或氧乙炔熔接作業,產生的乙炔壓力不能超過每平方公分 1.3 公斤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03 條
對地電壓 150 伏特以上的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要裝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43 條
在良導體機器設備內檢修用的手提式照明燈,電壓不能超過 24 伏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49 條
600 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 50 瓩以上的工廠或公眾建築物,要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4 條
氧氣濃度未達 18% 的場所,要設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作業相關人員進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9 條
噪音暴露劑量超過 50% 的工作場所,也要採取聽力保護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0 條
人工濕潤場所濕球溫度超過攝氏 27 度,或乾濕球溫差 1.4 度以下時,要立即停止人工濕潤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6 條
坑內溫度要保持在攝氏 37 度以下,37 度以上要讓勞工停止作業,已採防高溫措施或從事救護搶救作業者除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8 條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的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要事前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2 條
荷重在 1 公噸以上的堆高機操作人員,要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4 條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是吊升荷重在 0.5 公噸以上未滿 3 公噸的固定式起重機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 條
固定式起重機的荷重試驗值是額定荷重的 1.25 倍(額定荷重超過 200 公噸者為加 50 公噸)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10 條
搭乘設備自重加搭乘者、積載物的最大荷重,不得超過作業半徑對應額定荷重的 50%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19 條
額定荷重超過 200 公噸的人字臂起重桿,荷重試驗值為額定荷重加上 50 公噸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41 條
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 7% 以上的鋼索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8 條
斷面直徑減少超過製造時 10% 的吊鏈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9 條
護欄上欄杆任一點、任一方向要能承受 75 公斤荷重而不明顯變形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0 條
安全母索的最小斷裂強度要在 2300 公斤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3 條
放在高處、位能超過 12 公斤‧公尺且可能飛落的物件要固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6 條
單管式鋼管施工架每根立柱的載重以 400 公斤為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0 條
基樁設備的捲揚鋼纜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 7% 以上就不能使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10 條
拆除構造物外牆邊緣設置的承受臺,要能承受每平方公尺 600 公斤以上的活載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0 條
以人力搬運或揹負 40 公斤以上物體的作業屬於重體力勞動作業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 2 條
缺氧是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 18% 的狀態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3 條
缺氧危險作業要適當換氣,使氧氣濃度保持在 18% 以上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5 條
鋼索一撚間有 10% 以上素線截斷,不得用於起重吊掛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8 條
吊鏈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 5% 以上就不得供起重吊掛使用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9 條
吊升荷重 3 公噸以上的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要經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2 條
人數、比例、角度 People & ratios
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要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 條
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要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10 人以上要訂申訴管道)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1 條
達一定規模的雇主要組成職場霸凌調查小組,外聘成員不得少於 2 分之 1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2 條
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3 分之 1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5 條
指定事業的雇主要按月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8 條
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的事業要按月填報職業災害統計,未滿 30 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也要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用導管連接 10 個以上可燃性氣體容器的裝置,就是氣體集合裝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 條
工作用階梯的斜度不能大於 60 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 條
用傾斜路代替樓梯時,斜度不能大於 20 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8 條
衝剪機械 5 台以上要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檢查機械和安全裝置等職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72 條
吊鉤、鉤環等的安全係數要在 4 以上,相關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7 條
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 10 公里的車輛系營建機械,要事先依地質、地形規定行駛速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17 條
乙炔發生器的安全裝置要是水封式,有效水柱 25 公厘以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08 條
熔接裝置的導管要在主管和分岐管設安全器,讓每支吹管有 2 個以上安全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2 條
導火索爆破每人點火數 5 以上時,要使用爆破時間指示器等儀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1 條
合梯梯腳與地面的角度要在 75 度以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0 條
勞工人數達 200 人以上要訂呼吸防護計畫,未滿 200 人可用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7-1 條
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要訂聽力保護計畫,未滿 100 人可用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0 條
室內作業場所可直接通外氣的開口面積要在地板面積 1/20 以上,有充分機械通風者除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1 條
工作場所窗面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 1/10,人工照明照度符合規定者除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3 條
受刺激物、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污染的工作場所,每 15 人要設 1 個冷熱水沖淋設備,每 5 人 1 個冷熱水盥洗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8 條
男用廁所大便器原則上每 25 名同時作業男工設 1 個以上,最少不得低於 60 人 1 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9 條
重複性作業要採人因性危害預防措施,勞工 100 人以上要訂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4-1 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為 12 類,第 11 類是前十款人員的在職教育訓練,第 12 類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 條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的安定性試驗,要將額定荷重 1.27 倍的荷重置於吊具上試驗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搭乘設備的懸吊用鋼索或鋼線安全係數應在 10 以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20 條
牽索人字臂起重桿的拉條數為 6 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為 3 條以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50 條
吊具在最低位置時,捲揚用鋼索要有 2 捲以上留在捲胴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54 條
起重機具吊掛用鋼索的安全係數應在 6 以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5 條
不符合特定伸長率等條件的吊鏈,安全係數應在 5 以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6 條
起重機具吊鉤的安全係數應在 4 以上,馬鞍環應在 5 以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7 條
中型營建用提升機的荷重試驗,要將積載荷重 1.2 倍的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84 條
救生衣、救生圈、警報系統等在作業期間要每天檢點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 條
屋頂斜度大於 34 度(高底比 2 比 3 以上)或屋頂滑溜時,要設護欄、工作臺和梯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8 條
供車輛通行的護蓋可用車輛後軸載重的 2 倍來設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1 條
袋裝材料 5 層以上的部分要向內退縮,維持穩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6 條
獨立施工架最後拆除前,至少要有 1/3 的踏腳桁不能移動並和橫檔或立柱紮牢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5 條
懸吊式施工架的吊纜或懸吊鋼索安全係數要在 10 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6 條
框式鋼管施工架的最上層和每隔 5 層要設水平梁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1 條
人工開挖砂質土壤地層,開挖面傾斜度不能大於 35 度(水平 1.5 比垂直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4 條
露天開挖在作業前、大雨或 4 級以上地震後,要指定專人確認地面龜裂、湧水等狀況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5 條
擋土支撐設置後開挖中,每週或 4 級以上地震、大雨後等都要檢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75 條
隧道支撐每天或 4 級以上地震後都要確認構材狀況,有異狀要立刻補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96 條
圍堰的走道、橋梁至少要設 2 個緊急出口坡道並設護欄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7 條
打樁、拔樁時捲揚鋼纜在捲胴上至少要保留 2 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11 條
基樁設備捲胴軸到第一個環槽滑輪軸的距離,原則上要在捲胴寬度的 15 倍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15 條
鋼管施工架當模板支撐時,最上層和每隔 5 層以內要設足夠強度的水平繫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6 條
木材支柱用連接方式時,每根最多只能有 1 處接頭,對接時要用 2 個以上牽引板固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8 條
混凝土桶的載重不能超過容許限度,擺動夾角不能超過 40 度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42 條
鋼構組配要逐次構築永久性樓板,最高永久性樓板上組合的骨架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層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0 條
地面或最高永久性樓板上,尚未鉚接、熔接或鎖緊螺栓的鋼構不能超過 4 層樓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2 條
周壁 2 面以上或周壁面積 1/2 以上直接向大氣開放的室內作業場所,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後可免設規定設備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9 條
進入儲槽內部作業前,要送入或吸出 3 倍於儲槽容積的空氣,或以水灌滿後全部排出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22 條
缺氧危險作業要指派 1 人以上的監視人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21 條
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上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 50 人以上,要僱用或特約醫師並僱用護理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3 條
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至少 1 人,勞工超過 50 人時每增加 50 人再置 1 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5 條
第二類事業勞工 300 人以上,要設直接隸屬雇主的一級管理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1 條
第一類事業勞工 100 人以上,管理人員要專職;第二類事業 300 人以上至少 1 人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 條
營造業對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長距離工程,每 10 公里內要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 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1 條
委員會勞工代表要佔委員人數 3 分之 1 以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第一類事業勞工 200 人以上、第二類事業 500 人以上等,要依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管理系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高空工作車每月要檢查制動裝置、離合器、操作裝置、作業裝置、油壓裝置及安全裝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5-2 條
營建用提升機每月要檢查制動器、離合器、捲揚機安裝狀況、鋼索及導索固定部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3 條
防爆電氣設備每月要檢查本體、配管配線有無損傷變形及其他保持防爆性能的事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1-1 條
鍋爐每月要檢查本體、燃燒裝置、自動控制裝置及附屬裝置與附屬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2 條
小型壓力容器每年要檢查本體、蓋板螺旋、管及閥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6 條
再壓室或減壓艙每個月要檢查輸氣及排氣設備、通話及警報裝置、電路漏電及電器配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2 條
危害圖式是直立 45 度角的正方形,大小要能辨識清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7 條
丙類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要檢附第 9 條規定的資料各 3 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13 條
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要另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吊鏈符合伸長率或抗拉強度條件者安全係數 4 以上,其餘要 5 以上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6 條
懸吊式施工架的吊纜或懸吊鋼索安全係數要 10 以上,吊鈎要 5 以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6 條
第一類事業勞工 200 人以上,應依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管理系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勞工未滿 30 人的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勞工 1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合梯梯腳與地面角度應在 75 度以內,兩梯腳間以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0 條
吊棚式施工架的橫梁連接處及交叉處要確實繫固,每一橫梁應有 3 處以上懸吊點支持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6 條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 200 人以上者,要依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管理系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第 4 項列出管理計畫應包括的事項共 15 款,從機械設備管理到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1 條第 3 項: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要另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